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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7月起停止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吴白桦)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停止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相关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纳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政策执行。这是记者近日从北海市医疗保障局获悉的。

  今年6月13日,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向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涠洲岛旅游区民生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发出通知称,根据2023年12月《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按病种付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相关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纳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政策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已经收文,并执行。”7月2日,市第二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已经收到关于今年7月起停止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的文件,并于7月1日起正式执行了。记者采访了解到,截至目前,我市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涠洲岛旅游区民生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均已经收到相关文件并执行。

  据了解,自2017年起,我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桂价医〔2017〕76号)文件,实施了按病种付费政策。这一政策旨在通过标准化定价,简化医疗费用的计算流程,同时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2020年12月起,我市又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同步启动并执行了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政策。

  “此次停止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是我市响应自治区医保局相关要求,转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模式的举措。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政策更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模式更精准地反映了患者的疾病状况和治疗需求,为医疗机构提供了更为合理的支付依据。对于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和参保群众来说,这是‘三方共赢’的局面:医疗机构的治疗成本得到更好控制,诊疗行为更加规范;医保基金使用更加安全;参保群众的个人负担也得以减轻。”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负责人谭荣说。

  该负责人表示,市医疗保障局将密切关注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的最新动态,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本市的医疗支付政策,以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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