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银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11月,广西某海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北海某盐场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向盐场租赁563亩盐田及盐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用于开展原盐生产、海水养殖和休闲旅游,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间,由于投资公司经营不善且受到市场影响,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只能将原本承租的盐田面积变更为343.91亩。之后,虽然投资公司向盐场支付了部分租金,但剩余租金一直拖欠未付。
2022年8月,盐场在多次与投资公司沟通租金支付事宜无果后,起诉至银海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投资公司须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退相关设备设施,将343.91亩盐田返还给盐场并支付相应的租金和违约金。然而,判决生效后,投资公司却迟迟未履行法定义务,盐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8月,法院执行干警在前往现场开展执行工作时发现,投资公司未经盐场同意,便将其中200多亩涉案盐田分别转租给4名水产养殖户,且养殖户已经在上述盐田中投放鱼虾种苗开始养殖。
法院经调查后了解到,一旦直接执行强制腾退,将会导致养殖户损失巨大。然而,根据案件执行相关要求,投资公司必须在2023年9月之前,将案涉盐田全部返还给盐场。针对该情况,法院执行干警多次走访投资公司、盐田的相关代表和养殖户,组织三方进行沟通协商。
在法院的协调下,投资公司将出租给养殖户场地外的其余案涉盐田及设备设施进行腾退并返还给盐场,盐场方面同意养殖户继续承租当前用于养殖的场地,租赁关系也从养殖户与投资公司变更为养殖户与盐场,后续续租事宜由养殖户和盐场另外协商。
目前,投资公司已将相关案涉土地、设备设施腾退、返还给盐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