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7年3月29日,梁某强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陈某智借款2万元,并出具由梁某强签字捺印的借条一份,承诺在1个月内归还。然而,当借款到期后,梁某强却称生意失败无力偿还欠款,只还了1000元便再无下文。在陈某智多次催讨下,梁某强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陈某智偿还欠款500元,之后便拒不归还余下欠款。陈某智多次与梁某强沟通还款事宜无果后,将该事诉至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梁某强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智偿还借款1.9万元及逾期利息;此前梁某强向陈某智偿还的500元用于抵扣相应数额的逾期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梁某强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梁某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存款,并向梁某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但梁某强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目前,法院已依法向梁某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